广州聚众斗殴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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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丁一元

  • 律所: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14401199710164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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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

律师简介:

    丁一元律师, 丁一元 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区董事、体育运动中心副主任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股权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盈科粤港澳大湾区第一届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专注于刑事辩护,尤其擅长疑难复杂,民刑交叉,以及具有挑战性的新型犯罪、互联网金融犯罪,经济类、走私类、企业职务类等犯罪的辩护,先后为逾千宗刑事案件提供辩护帮助,成功办理了数百起无罪、死刑改判、免于刑事处罚、缓刑、减刑、不起诉、不批捕取保候审的案件。社会任职:九江学院客座教......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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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和年龄界定 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3日 来源: 广州聚众斗殴罪律师
[导读]:   丁一元律师,广州聚众斗殴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

  丁一元律师,广州聚众斗殴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和年龄界定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实施者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1、猥亵儿童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2、猥亵儿童罪年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猥亵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因构成上述两罪的客观行为大体类似,那么如何来区分;儿童;和;妇女;是区分两罪名的关键。根据中规定:;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而关于妇女年龄的界定,并无相关司法解释加以确定,因此在刑事司法领域,都将妇女的年龄扩大解释为已满14周岁,司法实践中亦是如此。鉴于此,张某案中因无法确定出案发的具体时间,仅能证明在2006年国庆节前后,而被害人小玲又系1992年9月23日生,其被侵害时到底有无满14周岁,无法确定,在无证据表明有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情况下,从有利于被害人原则出发,最终未认定本节犯罪事实。 被害人小玲仅因比小晶大那么几个月,其被猥亵似乎就算;白;被猥亵了。

  若本案没有被害人小文、小晶或者小文、小晶也是1992年9月下旬或10月上旬出生,那么是不是张某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是不是意味着告诉那些具有猥亵犯意的不法分子,要猥亵就猥亵十五、六岁的,只要不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为威胁的手段就不用负刑事责任了呢难道这就是法律的宣传教育和评价作用其公平、正义又体现在何处在2002年增设的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中,明确规定了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那么何以在具有绝对法律权威的中,对;儿童;年龄的认定还要适用双重标准,难道说猥亵一个15岁少女的危害性不如雇佣她从事危重劳动,实在让人费解

  联合国第二条的规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即;儿童;系本国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按照中国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在SA8000即;社会责任标准; 中,儿童的定义为:;任何15岁以下的人,若当地法律规定最低工作年龄或义务教育年龄高于15岁,则以较高年龄为准;。1991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确定中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根据以上法律文件的规定,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建议将刑法领域;儿童;的年龄统一界定为16周岁。

  相对而言,16周岁的未成年人要比14周岁的在生理、心理和智力发育上要成熟,并趋向于成年人,其在遭受侵害时的认识判断能力和反抗能力也要强于后者,将儿童年龄界定为16周岁,无疑扩大了保护范围,从而更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且一般而言,16周岁以后已基本已完成9年制义务教育,这也与民法领域将 ;不满18周岁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相一致;再者使得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的人身权益受到了刑法的平等保护,也有利于维护刑法条文间的统一和的稳定和权威。或许有人提出猥亵刚满16周岁的女性与差两天满16周岁的危害性也无本质区别,只是认为将儿童的年龄确定为16周岁对儿童的保护更为有利,对打击此类犯罪也更为适中而已。

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猥亵儿童罪的行为认定

  猥亵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一般表现为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手段。上述手段中除手淫、鸡奸外,对于前四种行为判断行为人主观动机尤为重要,如蔡某猥亵案中,其在搂抱女学生时,主观上表现为耍酒疯,很难认定其主观上就是为寻求性刺激或者满足性欲,况且其也只是对被害人隔着衣服进行搂抱,情节较为轻微,故此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改由其他处罚。行为人如出于玩笑或者其他善良动机而实施抚摸、搂抱、亲吻等较为普遍的行为,其本身不具违法性而无法律介入之必要。根据中国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些猥亵儿童行为通过治安处罚即可达到惩戒效果。这就表明并非一切猥亵儿童的行为都要受到刑事处罚,这是制定刑事处罚标准的前提;其次从中国刑法对猥亵儿童行为的处罚规定来看无疑是强调从重打击的,这也就要求我们在制定标准时要从严把握,不宜将纳入治安处罚的猥亵儿童行为范围放得过宽;再次从实际情况看,猥亵儿童行为多发生在思想意识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和社会基层,猥亵儿童的行为往往不仅给被害儿童造成了身心伤害,同时也对被害儿童的近亲属带来较大痛苦,因此在对猥亵儿童行为进行处理时,也要将此现实状况一并考虑。由此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建议凡具有以下猥亵儿童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一年内猥亵儿童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儿童两名以上的;

  2、采取暴力、胁迫或以之相威胁等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

  3、猥亵儿童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

  4、猥亵儿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严重损害儿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儿童近亲属精神错乱或自杀的等等。

  通过网络通讯工具,实施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可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三、猥亵儿童罪怎么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妇女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依照上述规定,也就是说,行为人只有在;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时才将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两个法定加重处罚情节过于狭隘,远不足以惩罚猥亵类犯罪分子。

  如果仔细看一下中对于强奸罪的量刑,就知道对于猥亵儿童罪的量刑规定不仅完善了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犯强奸妇女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司法解释,强奸妇女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强奸妇女手段残酷的;强奸妇女多人或多次的;轮奸妇女的首要分子;因强奸妇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极大危害的,等等。多次猥亵未满16周岁的儿童或者猥亵多人,造成的身心伤害,绝不亚于奸淫幼女,后者的课刑要远重于前者;而因猥亵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更应予以严惩。故建议参照强奸罪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将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后纳入猥亵儿童罪的第二款中,并曾设;对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的规定,以合乎刑法之;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的相关内容。综上,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社会应当加强对这一团体的保护,不要让幼时的伤害给儿童造成一生的阴影。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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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广州聚众斗殴罪律师

律师:丁一元[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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